李某诉高某等电信服务合同案 民事 电信服务合同 手机号码所有权 使用权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民初字第116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滕华

高珩

缪相伟

法官解说
本案为一起新颖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争议标的是当下比较火热的"虚拟财产"。确立本案所涉手机"靓号"的归属问题,需要逐步解答如下三个法律问题:一、手机号码的性质及相关权利;二、手机号码使用权的属性及权利内容;三、手机号码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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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民初字第1161号判决书。
2、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代理人:滕华、高珩,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经济开发区溢红路139号。
负责人:韩凤仪,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相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徐贞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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