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侵权案 环境侵权;替代性行为;侵权损害赔偿
案由:
环境保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环民初字第000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波

朱加嘉

施秋珍

代理律师:

吴晓宇

袁红兵

秦党亲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思路和裁判方式上均有一定的创新性,在遵循《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基础上,平衡了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丰富了侵权赔偿方式中恢复原状的表现形式,属于司法对生态保护的一次具有深度的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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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文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环民初字第0002号判决书。
2、案由:生态环境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曾晓东,该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宇,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中华环保联合会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508号。
法定代表人:常荣初,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红兵,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太湖明珠欢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勤新科技创业园钱荣路108号-A28。
法定代表人:杨忆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无锡市动物园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钱荣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忆中,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党亲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波;代理审判员:朱加嘉;人民陪审员:施秋珍。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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