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某1诉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租金;国家赔偿;直接损失
案由:
行政赔偿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行政诉讼制度赋予法院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司法审查权,而国家行政赔偿制度则是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一种补救,并将这种补救落实于现实的物质救济层面。行政赔偿制度将行政机关纳入赔偿责任主体,通过国家赔偿确认,实现对行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行赔初字第0001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诸葛某1(曾用名诸葛某2)。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席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阳学周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旭强;审判员:朱加嘉;人民陪审员:徐孔荣。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雁;审判员:孙宏;审判员:王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