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煜和物资有限公司诉无锡市规划局撤销规划行政许可违法纠纷案 溯及既往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行终字第004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向东

孙宏

王强

代理律师:

郭伟林

刘继红

徐雁清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错误,但当时法律法规对纠正错误缺乏规定时,该如何处理? 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是关键:
一、适用依据应选择颁发许可证时的法律。究竟是适用发现撤销注销依据的法律法规,还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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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无锡市滨湖区人民(2012)锡滨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行终字第004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规划行政许可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无锡市煜和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和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城湾。
法定代表人张和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伟林、刘继红(其中郭伟林为一、二代理律师),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市民中心8号楼。
法定代表人翁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雁清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旭强;代理审判员:朱加嘉;代理审判员:丁霞静。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向东;审判员:孙宏;代理审判员:王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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