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区别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袁巧贵

马宏波

戴宏正

法官解说
1、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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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1)京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合同诈骗。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燕。
被告人刘某,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8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袁巧贵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1993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被监视居住于某宾馆3天)。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8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宏波、戴宏正,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友兴、 人民陪审员林珊珊、朱其兰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玉 、审判员 俞江虹、代理审判员邰玉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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