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等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案 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主犯;从犯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

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

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

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

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

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

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

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

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

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刑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鹤州

陈友春

李启云

陈忠

法官解说
协助组织卖淫罪能否区分主、从犯,本案持肯定观点,理由是:
第一,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从犯认定,有法律依据,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颁布于1991年,在1997年刑法修正案附则中已经明确将该决定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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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1)句刑初字第31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刑终字第20号。
2.案由: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男,1980年4月22日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初中文化,原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经理。2011年3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鹤州,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福祥,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中专文化,原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领班。2011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述芳(系被告人吴福祥妻子),女,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初中文化,原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三楼领班。2011年3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柳英,曾用名吴柳,女,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三楼领班。2011年3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友春,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亚春,男,1990年1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建湖县人,小学文化,原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三楼主管。2011年3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启云,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承明,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初中文化,原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主管。2011年4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建坤,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高中文化,原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会计。2011年3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取保候审,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忠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丽媛(系被告人戴某妻子),女,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原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某休闲会所一楼吧台收银员。2011年3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忠;人民陪审员 张金龙;人民陪审员:赵志立。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皓;代理审判员:张莹;代理审判员:孙海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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