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不服扬中市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决定案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法运营;接送学生;收取费用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苏邦律师事务所

扬中市政府法制办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行终字第0044号
审理法官:

王从国

曹英

陈小娟

代理律师:

解俊

法官解说
本案解决的是如何认定道路营运行为。道路营运行为应该符合三个要素,即营运车辆、公众性、费用结算。本案中,原告以与五位家长签订了所谓的协议为理由,提出五位家长聘请原告为司机接送学生上学,属于非营运道路运输行为的主张。该主张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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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2)扬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行终字第0044号
2.案由:扬中市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解俊,江苏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运输管理处,住所地本市扬子西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施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某,扬中市政府法制办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春华;人民陪审员:沈俊萍、陈阿江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从国 ;审判员:曹英陈小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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