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受贿、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行贿案 受贿罪 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行贿罪
案由: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刑终字第18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付丽萍

武晋堂

韩海林

代理律师:

原冰

张树勤

张浩亮

焦阳

李向东

刘弘

法官解说
公诉机关在起诉本案时,认为只有赵某在招收公务员过程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了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指控吉某是在招收公务员过程中,因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指控韩某、杨某共同滥用...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刑初字第6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刑终字第186号裁定书。
2.案由
受贿、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行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蕾、宋莉、商志峰、焦颖丽。
被告人赵某,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6年12月至2011年11月任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辩护人原冰,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某(上诉人),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2年8月至2011年11月任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
辩护人张树勤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浩亮,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
辩护人焦阳,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向东,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上诉人),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任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主任。
辩护人刘弘,山西刘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西省壶关县,高中文化,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任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检验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志忠;审判员:王苏玲、李毅飞。
二审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丽萍;审判员:武晋堂;代理审判员:韩海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