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等与阜康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疗损害赔偿 ;鉴定意见;过错责任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市有色总公司社保中心

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

该院内科四科

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

洪利

朱力俊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告用药存在一定过错,不能排除该过错与江某4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原审根据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综合全案由上诉人阜康市人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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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人民法院(2012)阜民初字第16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某,女,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乌市有色总公司社保中心职工,,系江某4之女。
原告:江某2,系江某4之子。
原告:江某3,系江某4之子。
共同委托代理人:洪利,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康市人民医院。
地址:阜康市天池街152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院内科四科副主任医师
委托代理人:朱力俊,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赵芳芳,审判员:程建军、朱清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21日。
8.审结时间: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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