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受贿案 受贿、单位受贿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雅安市人民医院财务科

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雅刑终字第5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徐中康

严宏

张耿

代理律师:

刘建刚

法官解说
本案分歧焦点在于案件性质的认定,是属于雅安市人民医院单位受贿还是吴某个人受贿?由于单位受贿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和受贿罪混淆,要准确区分就要明确单位犯罪的概念。所谓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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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2)荥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雅刑终字第51号裁定书
2.案由: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勇。
被告(上诉人):吴某,女,出生于1968年5月2日,2002年11月至2010年3月先后任雅安市人民医院财务科副科长、科长、财务部部长,2009年6月任雅安市人民医院工会主席。2011年9月1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和二审辩护人刘建刚,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燕;审判员:张玉禾;代理审判员:俸美。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中康;审判员:严宏;代理审判员:张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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