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主从犯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雅刑终字第5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毒品数量的认定;二是蒋某某在逃,公诉机关没有指控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根据本案证据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对毒品数量,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的几次供述均一致,且有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庭审中被告人何某称第二次介绍购买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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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名山县人民法院(2012)名山刑初字第3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雅刑终字第56号裁定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名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福慧、代理检察员郝珩雄。
被告人何某,男,生于1990年8月30日,四川省名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名山县,现住原名山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8日被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凤林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永洪;代理审判员:胡轩;人民陪审员:侯盛平。
二审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永怡;审判员:梅雪;代理审判员:李开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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