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姜某离婚案 亲子鉴定
案由:
财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2)雅民终字第434号
审理法官:

羊平

徐剑

刘琼

代理律师:

高义

卿运河

法官解说
本案二审虽然最终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但从本案来看,一审法院在亲子鉴定问题上的说理部分前后矛盾,二审予以了纠正。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被上诉人杨某因怀疑上诉人姜某所生女儿杨某颖不是其与姜某所生,向一审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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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09)荥民初字第286号。
二审判决书:(2012)雅民终字第434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荥经县人,农民,住荥经县。
委托代理人高义,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姜某,女,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荥经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一审委托代理人:卿运河,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亚梅,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川江;审判员:兰绍勋、潘小华。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羊平;审判员:徐剑刘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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