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明、唐树珍、郑万英、张莉佳不服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举证责任;取证能力;举证责任倒置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2)雨城行初字第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廖长平

代国莲

裴学林

代理律师:

郭凤林

刘瑾忆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工伤认定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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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2)雨城行初字第1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雅行终字第14号裁定书。
2.案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清明。
原告唐树珍。
原告郑万英。
原告张莉佳。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凤林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莉佳,即上述原告之一。
被告: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大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龚文昌,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蒙,系被告职员。
第三人雅安华汇锂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沙湾路986号
法定代表人何东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瑾忆,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长平;人民陪审员:代国莲;人民陪审员:裴学林。
二审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封树玲;审判员:陶明刚;人民陪审员:杜文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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