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抢劫案 抢劫罪 持枪抢劫 仿真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刑初字第210号
审理法官:

梁毅挺

张杰鸿

陈妹芬

代理律师:

林清旺

陈荔

法官解说
一、 持仿真手枪抢劫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
从持枪的目的来看,抢劫中使用枪支通常包含两种行为:一是抢劫中开枪以制服被害人;二是故意向对方显露枪支以给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致其不敢反抗。本案中,被告人所持为仿真枪,实际无法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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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刑初字第210号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翼。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1),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无业。
辩护人林清旺、陈荔,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毅挺、代理审判员张杰鸿、人民陪审员陈妹芬。
审结时间:20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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