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抢夺案 转化型抢劫 从犯 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刑初字第329号
审理法官:

梁毅挺

张杰鸿

王渊松

法官解说
1、被告人吴某1在所犯抢劫罪部分是否属从犯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1在抢劫罪部分属从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吴某1与同案犯吴某2、吴某事先预谋上车实施扒窃、如果被发现后互相帮忙抗拒抓捕从而逃离现场,在本案中三人均根据事先的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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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刑初字第329号。
2、案由: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翼。
被告人吴某1,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无业。
辩护人林小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毅挺、代理审判员:张杰鸿、人民陪审员:王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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