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2012)雨城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原告:罗某1,男,汉族,生于1936年1月2日,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某,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代理人:杨学均,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罗某2,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3日,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某3,男,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罗某2之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原,审判员:颜昌玲,人民陪审员:李琦。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原、被告两家房屋前后相邻。90年代以来,原告在诉争的房屋内经营副食品生意。2011年11月,被告在硬化其所属的原告房屋后侧地坝时,不顾原告劝阻,擅自将原告房屋后檐、房屋右侧的排水堰沟一同硬化,导致原、被告房屋滴水无法正常排出。同时,原告房屋地理位置低于被告房屋,原、被告房屋所有的屋檐水直接浸入原告房屋内,使原告商品受损、生产生活和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严桥镇政府对此组织双方调解未果。2011年12月,原告依法进行旧房改造,遭到被告无理阻拦,造成原告房屋改造无法完工,严重影响和推迟原告商品的正常销售和经营,致使原告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2012年1月,严桥镇政府再次组织调解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恢复原告房屋后堰、房屋右侧的排水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改建房屋时,占用了被告原有的排水沟,被告就将剩余的排水沟部分进行硬化了。严桥镇政府在调解此纠纷时,已经告诉原告在此纠纷解决之前不能擅自动工修建房屋。但是原告仍然改建房屋并且超出原来的旧址进行改建,同时抬高了房屋的高度影响了被告的采光等正常生活。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严桥镇新和村白合组村民。两家房屋前后相邻,原告房屋位于严桥至晏场公路左侧,被告房屋在原告房屋后侧。原、被告房屋相交处有排水沟。原告在该房屋以雅安市雨城区新红副食店的名称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等个体经营。2011年1月9日,原告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严桥镇土管所书面申请,以维修公路后小卖部周围的水都集中在地基内,对副食品影响大等理由,申请批准在原基地上面改建增高。该申请经白合社、新和村委会、严桥镇人民政府同意,2011年4月12日,严桥镇新河村白合社对原告建房事宜进行了七天公示,之后报送国土局。因路政中队的手续未办理,国土局没有批准。2011年11月,原告自行动工改建房屋。在改建过程中,原告将房屋临被告房屋方向的墙体往被告房屋方向延展数十厘米,占用了部分排水沟。被告遂将剩余部分排水沟和双方房屋相邻的堤坝打成混凝土,致使屋檐滴水浸入原告房屋,引起两家纠纷。2011年11月6日,新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原、被告的家属进行调解,虽然达成协议,但是庭审中,原告对新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予认可,该协议至今未履行。2012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以及原告从事的个体副食品、日用百货等经营销售的事实;
2、公示,证明雨城区严桥镇新和村白合社于2012年4月12日对原告申请建房情况进行公示的事实;
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严桥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修建的房屋手续不完备,属于非法建筑的事实;
4、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严桥镇新和村调解委员会组织原、被告及其家属对本案纠纷进行过调解的事实;
5、现场照片,证明原告修建房屋现状;
6、以及对罗某4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修建房屋扩大了地基以及占用了被告的排水沟等事实。
(四)判案理由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上述规定,合法的民事权益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相邻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确实将两家相邻的原用于排水的水沟部分打成了混凝土。但是被告的行为是在原告非法重建房屋并且重建房屋的范围超出原址、占用了部分排水沟后所为。而原告重建房屋虽然已经报相关部门审批,但是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其所建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原告擅自修建,并且原告将其房屋的墙体往被告房屋方向延展有数十厘米,占用了部分排水沟,其修建范围也与其申请的"在原基地上面改建 "不符。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是其至今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房屋,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院对原告以其相邻权为由要求被告恢复排水沟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罗某1要求罗某2恢复其房屋后堰、房屋右侧排水沟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的诉讼请求。
(六)解说
本案涉及的是原告没有取得相关合法手续重建的房屋即原告的农村违法建筑引起的纠纷问题。本案例重点评述农村非法建筑的处理问题。
关于农村住宅房屋修建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行为人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农村违法建筑虽包括各种违法建造的建筑物,但主要是指住宅。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本案中,原告修建的房屋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而修建,属于农村违法建筑。农村非法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无效;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宅基地,以及在其上面修建的农村住宅,一般不予保护。
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相邻权,而被告的行为是建立在原告修建农村违法建筑物,且原告的行为先行侵犯被告权利的前提下所为。原告重建房屋时,虽然进行了申报,但是原告在手续没有完备的情况下自行重建房屋,并且重建房屋的范围超出原址、占用了部分排水沟;同时,原告重建房屋虽然已经报相关部门审批,但是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其所建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另外,原告擅自重建房屋,重建过程中将其房屋的墙体往被告房屋方向延展有数十厘米,占用了部分排水沟,其修建范围也与其申请的"在原基地上面改建 "不符。原告的以上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已经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虽然被告此后确实将部分两家相邻的原用于排水的水沟打成了混凝土,导致原、被告房屋滴水无法正常排出,致使屋檐水直接浸入原告房屋内,使原告商品受损、生产生活和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造成此损害后果,是原告先实施的非法行为与被告后实施的行为相结合而造成。且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是其至今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房屋,因此,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基于以上理由,本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职责和权力,都不能以违法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实施毁损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结果,给建造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践中对农村非法建房更多的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一些强制性规定予以处理,本案中,根据原告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责令退还非法多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对超过批准面积数量,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但是上述处罚应当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鉴于农村大量存在手续不完善的住宅建筑情况,本院向雅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关于加强农村违法建筑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农村村民违法修建房屋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置,避免非法建筑的产生。
对农村中非法建筑物的处置问题,法律、法规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在涉及行政处罚时,是否要制定或补充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更好地要实现与审判、执行环节的有效衔接,使行政处理和法院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职能作用,有效打击农村的非法建房问题,给广大农民朋友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建设环境和居住环境。
(杨原)
【裁判要旨】农村非法建筑是违章建筑,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宅基地,以及在其上面修建的农村住宅,一般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