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王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交强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

福建省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福建漳州九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

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

宁德市滨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2)霞民初字第15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 莹

林朝声

郑德寿

代理律师:

陈言峰

薛贵滨

缪君智

鹿海林

法官解说
本案中的原告身份比较特殊,是一名消防队员,发生的地点也比较特殊,是在救援现场。原告及其战友正在高速公路上的车祸现场救助伤者、挽救财产损失,但是由于被告冯某1、孙某1、叶某违规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及其战友受伤。在本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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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2)霞民初字第1555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言峰,福建省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开枝,福建省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韩立杰,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燕华,女,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华平,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119号保险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跃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贵滨,福建漳州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女,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宇,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君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鹿楼镇区金鹿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鹿顶先,经理。
被告:王某1,女,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系冯某1妻子。
被告:冯某,男,1947年9月12日生,汉族。系冯某1父亲。
被告:王某2,女,1947年8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系冯某1母亲。
被告:冯某2,男,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系冯某1儿子。
被告:冯某3,男,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系冯某1儿子。
委托代理人:鹿海林,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5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柯金荣,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
被告:福建省宁德市滨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汤正,系宁德市滨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孙某2,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 莹;审判员:林朝声、郑德寿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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