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魏某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 个人劳务;过错责任;注意义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青岛海事法院(2012)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华

迟焕德

吕延铭

代理律师:

王玉燕

万彩娥

张国苗

王培青

王培青

王磊

法官解说
一、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个人劳务关系,是指个人之间基于双方的约定形成的,由提供劳务的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动服务,接受劳务一方依约向提供劳务的一方支付劳务报酬的有偿法律关系。因此,确定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必须明确原告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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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青岛海事法院(2012)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燕,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苗,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1。
委托代理人:王培青,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
委托代理人:王培青,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青岛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华;审判员:迟焕德、吕延铭。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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