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升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履行工作职责;意外伤害;工伤认定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

在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

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行初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周冬英

朱坚峰

陈杏根

代理律师:

郑小富

徐守军

朱晓寅

法官解说
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是否与受伤职工的本职工作密切相关,具体表现在事故发生的起因以及所在时空均与工作有关。用人单位通常对受伤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有明确指定,但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生活需要的辅助场所诸如食堂、宿舍等地点能否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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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判决书: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行初字第18号。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耀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白石公路1358号第3幢。
法定代表人王尚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小富,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舟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克,局长。
委托代理人堵晨兰,女,在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
委托代理人徐守军,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苗圃路33-1户。
委托代理人朱晓寅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冬英;审判员:朱坚峰;人民陪审员:陈杏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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