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字号: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2)鞍西刑初字第352号
3. 诉讼双方:
公诉方: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禹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张某,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丽娟 人民陪审员:贾广宇、刘震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8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张某2在铁西妇儿医院生下一名女婴,因为是早产,所以孩子特别小,医生建议要放在医院的保温箱里观察治疗,否则孩子很可能养不活,期间大概要花7-8万元的费用,被告人王某觉得这笔费用太多,自己无力承担,就瞒着妻子张某2和岳母被告人张某商量要把孩子扔掉,在得到岳母张某同意后,被告人人王某、张某于2012年8月30日22时许将女婴从医院的保温箱内抱出,并一同来到鞍山市铁西区妇儿医院南侧XX宾馆附近,将女婴扔到路边的垃圾车内。该女婴于2012年8月31日5时40分被环卫工人孙某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女婴送到妇儿医院救治。
2.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张某2在铁西妇儿医院生下一名女婴,因为是早产,所以孩子特别小,医生建议要放在医院的保温箱里观察治疗,否则孩子很可能养不活,期间大概要花7-8万元的费用,被告人王某觉得这笔费用太多,自己无力承担,就瞒着妻子张某2和岳母被告人张某商量要把孩子扔掉,在得到岳母张某同意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于2012年8月30日22时许将女婴从医院的保温箱内抱出,并一同来到鞍山市铁西区妇儿医院南侧XX宾馆附近,将女婴扔到路边的垃圾车内。该女婴于2012年8月31日5时40分被环卫工人孙某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女婴送到妇儿医院救治。证明被告人王某、张某因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有很多外债,一时糊涂才把孩子扔掉,现非常后悔,觉得对不起她们母女俩,很想照顾她们。
(三)事实和证据
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张某2在铁西妇儿医院生下一名女婴,因为是早产,所以孩子特别小,医生建议要放在医院的保温箱里观察治疗,否则孩子很可能养不活,期间大概要花7-8万元的费用,被告人王某觉得这笔费用太多,自己无力承担,就瞒着妻子张某2和岳母被告人张某商量要把孩子扔掉,在得到岳母张某同意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于2012年8月30日22时许将女婴从医院的保温箱内抱出,并一同来到鞍山市铁西区妇儿医院南侧XX宾馆附近,将女婴扔到路边的垃圾车内。该女婴于2012年8月31日5时40分被环卫工人孙某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女婴送到妇儿医院救治。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
1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我女儿被丈夫王某和母亲张某遗弃的事情其不知道,我当时刚生完小孩,身体虚弱在病房里休息,多少有点神志不清。第二天早上(2012年8月31日)7点多钟警察到病房来找我丈夫王某和母亲张某的时候,才知道他们俩一起把孩子扔了。刚知道他们把孩子扔了时也很生气,为此也埋怨过他们,但是我冷静下来后仔细想了想事情的因果,我们是农村的家里条件不好,当他们听见给孩子治疗需要这么大一笔费用时,都有点傻了,况且当时,我还在昏迷中,还需要花费精力和财力来照顾我,面对这种情况难免没了主意,才做出这样的傻事。所以其理解和原谅他们了。我丈夫和母亲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在对她和孩子都很体贴,很负责,他们觉得愧对其和孩子,都在极力的补偿。其知道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我还是恳请公安机关能够给与他们从轻处理,毕竟他们俩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现在都在为我和孩子和我们这个家积极努力的工作,这个家庭也需要他们。
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2年8月30日18时左右,孩子的母亲张某2在铁西妇儿医院产下一女婴,由于是早产,孩子特别小,所以我们医生建议要将孩子放在医院的保温箱内观察治疗。孩子放到新生儿病房的保温箱内不到1个小时,孩子的姥姥就过来找我要把孩子抱走,说是没有钱继续给孩子治疗,被我给劝回去了。过了一会,孩子的姥姥和父亲都来了,他们强烈要求要把孩子抱走,不需要在医院治疗。我后来没有办法,说服不了孩子家属,只能让孩子父亲及孩子姥姥在责任书上签字后将孩子抱走。当时,我警告过他们:孩子小各项生理特征都不稳定,现在抱出去,很可能养不活。但是,孩子家属不听,执意要放弃治疗。在他们把孩子抱走的时候,我还告诉孩子的父亲和姥姥,要是把孩子抱出去,带回家,放在热的火炕上,多喂几次奶,孩子可能会好的,养活的几率能大点,没想到他们出门就把孩子扔了。2012年8月31日早上6点多钟,120急救中心送来一个女婴,我一看孩子的手牌还在手上挂着,就是8月30日那个叫王某的抱走的婴儿,孩子母亲还在产二病房住院。
3证人万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8月31日早上5时40分,我推着半箱垃圾的垃圾车到鞍山市第十二中学的垃圾箱前,我把车里的垃圾倒出来,用板锹推到垃圾箱内,这时我听到一个婴儿的哭声,并看到一个粉红色的布包,里边包着一个婴儿,和我一起扫垃圾的孙某赶紧跳进垃圾箱内把孩子爆出来,他把布包打开,里边有一个女婴在啼哭。孙某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和120的同志来了把女婴送到医院了。我的手推垃圾车晚上停放在铁西妇儿医院边上的高层前,每天早上我都推着垃圾车到12中去倒垃圾,这个女婴应该是有人放在的垃圾车里的,当时我没有发现,我把车推到12中的垃圾点,把垃圾到在地上推到垃圾箱里时才发现那个女婴。当时,我看这个女婴听正常的,还睁眼睛看我呢。
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言2012年8月31日早上6点多钟,我在鞍山市第十二中学西侧的垃圾箱清理垃圾,这时来了一个女的运送垃圾,她把运垃圾的推车放下后,就把垃圾车里的垃圾往垃圾箱里装,这时我听到垃圾箱里有孩子的哭声,我就跳到垃圾箱里,找到了孩子,把孩子抱出来,我打110报警。警察来后,我把孩子交给警察,警察打120,120来后把这个女婴送到铁西妇儿医院。我抱出婴儿时,婴儿还在哭,我把包着婴儿的包袱打开看了一下,是个女婴。当时包着婴儿的包袱皮是一个粉色的单的薄被,还有孩子的尿不湿,其他的啥东西也没有。
5被告人王某供述,2012年8月30日晚上18点30分,我媳妇生了一个女婴,医生说:“要是没有什么病,在保温箱里得呆一个月左右,大概3万到5万,要是有病用药得7、8万元钱”,我一听就傻了,我们去哪弄那么多钱啊,后来我和岳母一合计干脆就别治了,把孩子从保温箱里抱出来得了,案发当日晚上10点多钟,我和岳母一起找到大夫不想治了,想要把孩子从保温箱里抱出来。大夫说:“你要想抱走,出现其他后果自己负责,还得在我这签字。”我在大夫那签完字,我岳母就从保温箱里将女儿抱出来,我们从医院的大门出来往左走,在医院和一个剧院之间有个道,沿着道往里(西)走看见一个装垃圾的车,就将孩子放在该车里了,之后他俩就回医院了。
6被告人张某供述,2012年8月30日晚上18点30分,我女儿生了一个女婴,出生后大夫就说这孩子早产,需要放保温箱里治疗,大夫说:“要是没有什么病,在保温箱里得呆一个月左右,大概3万到5万,要是有病用药得7、8万元钱”,我女婿一听就傻了,我们没有钱,其和女婿商量一下,干脆就别治了。大夫说:“你要想抱走,出现其他后果自己负责,还得在我这签字。”我女婿在大夫那签完字,就从保温箱里将我外孙女抱出来,从医院的大门出来,走到一个很黑的马路上看见一个装垃圾的车,王某就将孩子放在该车里了,就回医院了,回到医院其告诉我女儿孩子没有了,其没有详细告诉孩子怎么没有了,她以为是正常死亡了。抛弃孩子的想法是其提出来的,女婿当时同意了我的想法。抛弃孩子时是我和我女婿王某一起去的。
7辨认笔录,记载被告夫人王某、张某辨认出遗弃婴儿的地点为鞍山市妇儿医院南侧XX宾馆旁边的垃圾车。证人孙某辨认出发现弃婴的地点为鞍山市铁西区陶官街第十二中学西墙外北数第二个垃圾箱内,婴儿被一块粉色毯子包裹。
8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王某、张某2与女婴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符合父母子遗传规律,其似然比率为1.61*107
9勘验、检查笔录,记载被告人王某、张某遗弃婴儿的现场为鞍山市铁西区民北街器材社区回迁楼门前的蓝色两轮手推车;发现弃婴的现场为鞍山市铁西区十二中学院墙西侧、六道街东侧的垃圾集中运送点处。该处垃圾箱聚集呈“一”字,南、北沿六道街东侧马路岩石排开。
10病历、出生证明,证明张某2于2012年8月30日18时29分产下一女婴,体重1550克;张某2的女儿被诊断为早产儿,需住院保温,监护,氧疗等,不宜自行护理。现患儿家属因个人原因要求出院,放弃治疗,后果自负。
11悔过书,证明被告人王某、张某因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有很多外债,一时糊涂才把孩子扔掉,现非常后悔,觉得对不起她们母女俩,很想照顾她们。
(四)判案理由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欲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但念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系为生活困难所迫,在案发后能够承担抚养义务,具有悔罪表现,故可适用缓刑。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六)解说
焦点问题:
一、定罪问题,是故意杀人罪还是遗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发生。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社会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此案在客观方面是将婴儿放置于不能或者不宜获救的地方,主观方面是明知或应知这种后果的发生。故符合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
二、量刑为题
对于间接故意杀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但念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系为生活困难所迫,在案发后能够承担抚养义务,具有悔罪表现,故可适用缓刑。
处理情况:
我院判处被告人均三年缓刑三年,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没有判处监禁刑,也为了抚养孩子提供了条件,如判处实刑,作为孩子的父亲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孩子,因此判处缓刑。
另外我院号召全体干警为其捐款,也找来媒体等多方面为其捐款,分担了一些孩子的医疗费用。
启示与经验
审判需要人性,孩子需要家人,49岁的孩子姥姥和二十出头的孩子父亲,在法官眼里,他们不是坏人,憨厚老实。只是他们的思维特别简单,孩子养不活,就扔掉,根本不知道这是犯法。他们也不知道先天幽门狭窄并不是什么绝症,治好后,孩子会一切正常。在审理此案时,宝宝的母亲对法官说,丈夫跟孩子的姥姥都认识到自己的错位,现在对她跟孩子都很体贴,很负责,他们绝对愧对自己和孩子,都在极力的补偿。“我恳请能给予他们从轻处理,毕竟他们现在在为我们这个家努力工作,这个家庭需要他们”。
法庭认为,两名被告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欲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可以此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念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系为生活所迫,在案发后能够承担抚养义务,具有悔罪表现,故可以适用缓刑。这样避免了一个家庭的破碎,孩子也有人照顾。
在审理此案时,争议的焦点就是定罪和量刑,是否构成遗弃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判决结果完全贯彻了我过刑法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制观念,既对被告人有了惩罚,也对一个家庭的完整起到了作用,也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做保障。
(侯丽娟)
【裁判要旨】将婴儿放置于不能或者不宜获救的地方,主观方面是明知或应知这种后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