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1诉姚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案 承包经营权;物权法;侵权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8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韩文锋

谭继欢

代理律师:

杨模海

法官解说
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到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反映未果。承办该案的全安人民法庭于2012年5月8日将案件移交给执行局立案执行。执行局于5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后,经多次做思想工作,被告及其妻子沈某明确表示不会将涉案土地交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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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雄市人民法院(2011)韶雄法民一初字第78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86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廖某1,女。
二审委托代理人:廖某2,男,广东省南雄市人。
被告(上诉人):姚某,男。
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模海,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雄市全安镇密下水村委会姚屋村小组(下简称姚屋村小组)。
诉讼代表人姚某,系该村小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雄市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代理审判员:马中南。
二审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文锋   审判员:谭继欢
代理审判员:李飞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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