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五四村民委员会西边岭村民小组等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民再终字第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泽湘

李功庆

郭韶强

法官解说
本案系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被征收后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应如何分配所引发的纠纷。从双方引发纠纷时起至该案再审审理完毕的整个过程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1、杨某1是否具有西边岭村村民资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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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1)韶浈法民一初字第40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民再终字第7号判决书。
2、案由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杨某1。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五四村民委员会西边岭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某,该村民小组小组长。
原审原告:杨某2、邓某、杨某3、钟某、杨某4、侯某、杨某5、杨某6、杨某7、朱某、杨某8、杨某9。
原审被告: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五四村民委员会。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蓝伙军;代理审判员:黄智霄;人民陪审员:李春梅。
再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泽湘;审判员:李功庆、郭韶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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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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