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某诉被告王某1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发包人;分包人;雇主责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2)韶乐法民一重字第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白小玉

张友荣

曾建

代理律师:

李忠明

成劲松

法官解说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政府的监管,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往往存在工程违法发包、分包的乱像。本案中,发包人郑某,分包人王某1、陈某及接收分包业务的杨某均是没有取得相应建筑资质的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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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2)韶乐法民一重字第2号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欧阳某,男,汉族,1957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忠明,男,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某,女,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王某1,男,汉族,1953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郑某,男,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成劲松,男,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
被告:陈某,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
被告:杨某,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南雄市全安镇营保前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小玉;审判员:张友荣;代理审判员:曾建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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