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诉王某等生命权案 共同饮酒致人责任;生命权;照看救助义务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

新疆额敏县国银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2)额垦民初字第1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腾光明

法官解说
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一起饮酒能够促进联系交往、增加感情,众所周知,适量饮酒对身体是有益的,但把握不当,就可能对身体产生伤害。因饮酒导致死亡或意外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数人共饮致一人或多人伤亡事件,就会产生如下问题,共饮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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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2)额垦民初字第115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龙某。
委托代理人腾光明,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璐,新疆额敏县国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骆某。
被告何某。
被告倪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向锋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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