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等人诈骗案 诈骗罪;诈骗数额;数额认定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鑫沐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鑫源虹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刑终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罗鹏飞

任卫国

刘瀚阳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定性没有分歧,争议点在于对梁某等人为诈骗拆迁补偿款、停产停业补偿款(以下统称拆迁补偿款)而先期支付的287万余元的各种税费是否计算为犯罪数额。对此,一审法院及公诉人、辩护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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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初字第4340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刑终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诈骗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金明霞。
被告人梁某,男, 1976年1月5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2004年9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 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鑫沐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贾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强,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鑫源虹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鑫益宏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1990年9月20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芳;代理审判员:王鹏;人民陪审员:崔建国。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鹏飞;代理审判员:任卫国;代理审判员:刘瀚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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