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佳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东方佳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执复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官:

孙卫明

齐立新

吕雪飞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是否违反了《仲裁规则》,进而是否构成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9号20号楼408室"是通过互联网查找出来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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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执异字第1864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复议案件审查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执复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
2.案由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诉讼双方
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东方佳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某,北京东方佳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
申请执行人(复议申请人)广州圆方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秋明,总经理。
4.审级:执行复议。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世超;审判员:张天柱;代理审判员:薛圣海。
执行复议案件审查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卫明;审判员:齐立新;代理审判员:吕雪飞。
6.审结时间:
执行异议案件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6日。
执行复议案件审结时间: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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