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追加陈某等为被执行人案 执行;滥用法人人格;财产混同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北京恒山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

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

北京中视京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执复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官:

齐立新

孙卫明

禹明逸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为由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此,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刘某的追加申请,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有关实体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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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执异字第01661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复议案件审查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执复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
2.案由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3.诉讼双方
申请复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恒山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 1957年8月31日出生,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 1957年1月26日出生,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案被执行人北京中视京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原案被申请追加人陈某,男, 1978年7月2日出生,北京中视京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原案被申请追加人梁某,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无业。
4.审级:执行复议。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奕良;代理审判员:赵志伟、连强。
执行复议案件审查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立新;审判员:孙卫明;代理审判员:禹明逸
6.审结时间:
异议案件时间:2011年12月16日。
复议案件审结时间:201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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