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升实业有限公司与地质矿产部北京地质仪器厂履行债务纠纷复议案 被执行人;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复议审查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

地质矿产部北京地质仪器厂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执复字第99号执行裁定
审理法官:

孙卫明

禹明逸

刘旭峰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引起债的关系消灭,属于实体权利的变化。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关于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本质上属于实体异议。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制度,债务人以债务已履行完毕,主张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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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执行法院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执异字第473号执行裁定。
复议审查裁定书字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执复字第99号执行裁定。
2、案由
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和复议审查。
3、当事人
申请复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朗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官塘开源道60号骆驼漆大厦第三期2号楼S座。
法定代表人吴思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明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被执行人地质矿产部北京地质仪器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戎,厂长。
委托代理人隋某,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地质矿产部北京地质仪器厂厂长助理,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胡凌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复议审查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执行异议审查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宏磊;代理审判员赵立新侯成成。
复议审查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卫明;代理审判员:禹明逸、刘旭峰。
6、审结时间:
执行异议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复议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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