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6842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申字第2680号民事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章某,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第一财经日报北京分社记者。
被告(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张某,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健,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家铭;审判员:谷祖杰、李凤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辛荣;代理审判员:崔光、詹晖。
再审审查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洪升;代理审判员:田燕、王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5日。
再审申请审结时间:2012年9月24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章某诉称:2007年12月20日,我在《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水电开发该降温了》一文。被告于2007年12月24日以"水博"为网名在其博客上发表了《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一文,并被人民网环保论坛、关税社区、阿里巴巴网站转载。被告在这篇博客文章中对我涉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的言辞有七处之多,如:1、"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2、"一看他的经历就是那种数理化打死也学不会,靠死记硬背考上文科大学的'残废'";3、"现在这种脑子不好使,胆子非常大的活宝,靠恬不知耻的胡说八道,居然还真是容易成名,就这样一个可怜的糊涂虫";4、"真是有点无知者无畏、恬不知耻的味道";5、"非要靠这样一个连眼神都不好使的科盲出来卖弄";6、"还是无知无耻的人物";7、"难道我们中国的环保事业,还真是要为弱智人成名的事业"。被告的言论显然已经超过了对文章和学术观点本身的评价,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同时,被告该篇博文经其他网站转载,已被很多人阅读并跟帖评论,对我造成实际名誉损害和恶劣影响。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清除影响;要求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我支出的公证费和律师费。
被告张某辩称:我在博客中指出原告涉案文章题目及内容是"胡说八道"、"无知",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原告在文章中称水电开发该降温了,但实际上,大力发展水电是我国电力发展既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作出的必然抉择。水电开发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原告称目前我国大部分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高达80%以上,但实际情况是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仅为23%。原告称四川、云南等西南地区一些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甚至高达100%。但实际上,四川、云南两省中河流分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最高为17.3%。原告或者将"水资源开发"与"水电开发"两概念混淆,或者故意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数据充作水电开发命题的论据,针对原告如此无知或逻辑混乱的表述,我将其斥之为"科盲"等并不为过。原告诉状中所列举的所谓我涉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的说法不能成立。"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这一句话当然没有任何问题。绿色人物评选是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一项活动,要求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并评论和建议。这句话分明是响应国家号召,对绿色人物评选的一种意见,目的就是要告诫公众和评选部门,如果把一些无知无耻的伪环保人士评选为绿色人物的活动不如不搞。虽然在接下来的文章内容中,原告的所作所为将作为我的文章的主要论据,但是"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这句话本身绝对没有针对任何具体某个人的意思,怎么能说侮辱了原告呢?我的文章原文是"现在这种脑子不好使、胆子非常大的活宝,靠恬不知耻的胡说八道,居然还真是容易成名。就这样一个可怜的糊涂虫,还能当选所谓的绿色人物"。原告所摘录的内容不全,如果原告将文章内容摘全了,整句话的意思就非常清楚了,我只不过是通过原告的言论和行为,表达对绿色人物评选的担忧,而且这种说法是有一定依据的。"就这样一个可怜的糊涂虫,还能当选所谓的绿色人物"这整句话的意思到底是要否定一个人呢,还是在为绿色人物评选结果表示惋惜呢,相信大家都应该能看出来。原告似乎也知道我博文的目的确实是在质疑绿色人物的评选活动,所以才会在诉状中故意把这句话中重要的后半句省掉了。说原告有点无知者无畏,恬不知耻的味道,是不是合适呢?特别是"真有点无知者无畏,恬不知耻的味道"的比喻,显然可以体现出我只是要借用这个词汇恰当的来说明问题,实际上这些说法要比直接说原告无知无耻还要客气的多。把水资源开发程度当成水电开发该降温了的论据,显然有一种可能是眼神不好使的科盲,所以才没有分清楚水资源开发与水电开发的区别。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原告的眼神没有任何问题,也非常了解水资源开发与水电开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完全是为了欺骗公众,才会故意用某些所谓专家的水资源开发比例的一些说法,来误导公众,污蔑我国的水电开发。不过,我当时在写文章的时候确实还没有完全认为原告已经阴险、恶毒到厚颜无耻的睁着眼睛说瞎话的程度。所以才会说他"非要靠这样一个连眼神都不好使的科盲出来卖弄。"相对于原告的行为,这种说法也是一种尽量善意的猜测,原告应该能够体会到。关于"还是无知无耻的人物",我的原文为:"说实在的,这种人物当选2007绿色人物,我不知道我们要评选的到底是绿色人物,还是无知无耻的人物?"这是疑问句,无非是对绿色人物评选的质疑,这里有任何针对原告的意思吗?除了对于绿色人物评选结果的气愤和提醒公众注意,不要被伪环保人士所欺骗的焦虑之外,我并不会过分关注这件事对原告会有什么影响。不过,我觉得因为要揭露原告的造谣宣传,他理应承受无知和无耻的比喻。关于"难道我们中国的环保事业,还真是要为弱智成名的事业?"这句话本身与原告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完全是对我国绿色人物评选结果的一种担忧。就因为像原告这样无知无耻的记者都能依靠造谣污蔑当选为绿色人物,我为什么不能质问:难道我们中国的环保事业还真是要为弱智人成名的事业?"我的博文并非是写给原告的,只是在论坛上对社会关注的某个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我没有任何兴趣和义务对素不相识的原告的文章和学术观点进行评价。我揭露原告文章中的谣言,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完全不属于学术观点的争论。我作为水电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出于公民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应该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揭露任何恶毒攻击污蔑国家发展政策的无耻谣言。原告是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示的绿色人物候选人,要求广大群众对其进行监督和评判。我对原告的揭露只不过是响应国家的号召,参与对绿色人物及其活动的评价,揭露候选人利用制造谣言的方式哗众取宠地骗取公众的投票,是每一个公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表现,不仅不应该受到追究,而且应得到褒奖。虽然我揭露、批评原告造谣惑众的一些措辞比较尖刻,但是,在揭露过程中,我指出原告文章的无知和造谣的无耻,并没有丝毫的不实之词。应该属于对一个人的客观评价,不存在"主要内容失实"的前提条件,应该属于"内容基本属实的"范畴。我与原告素不相识,无冤无仇,没有利害冲突,没有必要、也没有兴趣去损害原告的名誉,根本不存在有"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动机。在本案中我在主观上无过错且不违法,原告未证明存在名誉确被损害的事实,因此,我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章某系第一财经日报社记者。2007年12月20日,章某在《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水电开发该降温了》一文。该文章指出:"目前国际上对河流水资源的开发一般控制在40%的程度。但目前我国大部分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多达80%以上,四川、云南等西南地区一些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甚至高达100%。"同月24日,张某以"水博"为网名在其博客上发表了《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一文,该文章中载明:"偶尔看到网站上有一篇《水电开发该降温了》的奇特文章,不免先要看看作者章某是什么文化背景。看他的自我介绍不禁让人替他难过。现在这种脑子不好使,胆子非常大的活宝,靠恬不知耻的胡说八道,居然还真是容易成名。就这样一个可怜的糊涂虫,还能当选所谓的绿色人物。章某先生的长处在于只要听到某个专家或者名人说过什么话,不管自己理解不理解,就以为获得了别人都不知道的真理,一定要变本加厉到处卖弄。真是有点无知者无畏、恬不知耻的味道。不过这也难怪,一般没有什么真本事的人,要想出名只有靠抓住各种时机,敢于不顾脸面的胡说。再说咱们这位糊涂的章某未免也太性急了点,如果真有这种我国的情况与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相矛盾的现象存在,这么多专家学者难道都不会出来说话嘛?非要靠这样一个连眼神都不好使的科盲出来卖弄?说实在的,这种人物当选2007年绿色人物,我不知道我们所要评选的到底是绿色人物,还是无知无耻的人物?难道我们中国的环保事业,还真是要成为弱智人成名的事业?"随后,张某的上述文章被人民网、阿里巴巴网站转载,并被网友跟帖评论。2008年1月14日,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应章某的申请对张某发表的《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一文进行了保全证据的公证。章某为此支付了证据保全公证费106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发表文章、网站转载内容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3、一审判案理由
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来确定。就本案而言,张某因章某发表的《水电开发该降温了》一文中涉及的"水资源开发"与"水电开发"的概念及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在其博客上发表评论文章,用以表达自己的观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公民在发表评论时,对他人作出负面评价致其名誉受损,并不当然构成名誉侵权,但张某在表述自己观点时对章某使用的诸如:"活宝"、"恬不知耻"、"糊涂虫"、"弱智"等侮辱性语言,显然超出了对章某的文章进行评价及学术讨论的范畴,贬损了章某的人格,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过错应予认定。由于张某系在互联网上发表上述言论,并被跟帖评论,其传播的公开性、广泛性以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必然会造成章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故应认定张某发表上述侮辱性言论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章某的名誉权。对章某要求张某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的请求,考虑到张某的行为致使章某的名誉受到损害,确给章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对章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张某赔偿的精神损失费,本院确定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履行。但章某要求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对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张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精神损害后果等情况予以确定。关于章某要求张某赔偿公证费用的请求,因章某为证实张某存在侵权事实而对网上相关内容进行公证,由此支出的公证费用属其合理的经济损失,张某应予赔偿。关于章某要求张某赔偿律师费的请求,因章某未就其支出律师费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张某在其博客上向章某公开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本院将在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费用由张某支付。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张某赔偿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张某赔偿章某证据保全公证费一千零六十元。
四、驳回章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张某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三、二审情况
1、上诉意见
张某认为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章某服从一审判决。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4、二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张某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四、申请再审情况
1、申请再审意见
张某不服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1)本案裁判无视涉案文章中被申请人的明显过错,没有认定被申请人自身的严重过错。申请再审人指出被申请人涉案文章的题目及内容是"胡说八道"、"无知",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被申请人章某等人欺骗、误导了社会舆论,影响了相关机构决策,被申请人的文章违背新闻从业规定。(2)本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应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被申请人在先报道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申请再审人不具备"主观过错",本案认定事实错误。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素不相识,也没有任何利害冲突,发出批评言论完全是为了揭发《水电开发该降温了》一文的错误和荒谬,并引起网民公众的注意,虽然有一些不够恭敬的言辞,并无任何恶意或主观过错,这种调侃式的揭发、批评,是非常恰如其分的、合理、合法的行为。(4)一审、二审法官未给予双方充分的辩论机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一审中,申请再审人始终没有向被申请人发问的机会,二审也没有提供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的机会。(5)被申请人作为公众人物应负相当的容忍义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申请再审人法庭辩论权利,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章某称,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始终回避了其在博客中用侮辱、诽谤字眼,侵害被申请人名誉权的违法事实,这是本案的唯一焦点,并非学术或观点之争,一审、二审法院查证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引用法律准确,判决公正,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2、再审审查判案理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在博客上发表评论文章时,对章某使用了"活宝"、"恬不知耻"等侮辱性语言,并被跟帖评论,贬损了章某的人格,损害了章某的名誉权。另经审查,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张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再审审查定案结论
经审查,认为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五、解说
对于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1、关于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本案中,章某称张某博文中使用了侮辱性字眼并被转载,造成恶劣影响,侵犯其名誉权。而张某称章某文章内容不属实,其发出批评言论完全是为了揭发《水电开发该降温了》一文的错误和荒谬,并引起网民公众的注意,虽然有一些不够恭敬的言辞,并无任何恶意或主观过错,这种调侃式的揭发、批评,是非常恰如其分的、合理、合法的行为,不构成对于章某名誉权的侵犯。综合案件情况来看,无论本案中章某文章内容是否属实,水电开发是否应该降温,张某在文章中使用"活宝"、"恬不知耻"等侮辱性字眼,文章被人民网、阿里巴巴网转载且引发跟帖评论,从章某提供的公证书的内容显示,2008年1月8日点击博文,显示此文章点击1335次,评论58次,张某这种行为构成对章某名誉权的侵犯。
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
本案中,章某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关于侵犯名誉权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数额和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侮辱性语言使用并不太过分且没有使用过多字眼,从章某提供的公证书来看,评论的58次中,有28人支持20人表示反对,表明转载和跟帖评论并没有对章某的名誉权造成较大影响,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2千元较为妥当。
3、关于有无剥夺辩论权的问题
本案中,张某在上诉和申请再审中均认为一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再审审查法院调阅一审卷宗发现,开庭笔录显示原告和被告分别发表辩论意见一轮后法庭辩论便结束。对此,笔者认为有所不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各发表辩论意见后,还应组织进行相互辩论。本案中双方发表轮意见后法庭辩论便结束有失妥当。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当事人法定权利应予再审呢?经调阅一审卷宗发现,在开庭笔录中记载,"双方如对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有补充,可于七日内提交书面代理词予以叙明"。一审庭审(3月6日)结束后,张某提交了署名日期为3月9日的书面辩论材料,且又提交了署名3月13日的书面辩论词,对原告律师的代理词进行了答辩。申请再审谈话中,再审审查法官向张某出示了这些代理词,张某予以认可,但称没有让其对章某发问。笔者认为,一审法院法庭上只让原、被告发表一轮意见,没有互相辩论有所不妥,但因为允许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且张某庭后已经针对章某代理词提交了答辩意见,并没有剥夺其辩论权。
综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和申请再审审查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王宁)
【裁判要旨】学者在互联网发文辱骂记者,其发文显然超出了对评价文章进行评价及学术讨论的范畴,贬损了作者的人格,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过错应予认定。由于该评论互联网上发表上述言论,并被跟帖评论,其传播的公开性、广泛性以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必然会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故应认定发表上述侮辱性言论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