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地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审判监督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区分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首地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首地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美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美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成涛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认为其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阻止其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并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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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4781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首地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北京首地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某,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首地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成涛,北京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海博,北京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开发区11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2,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2,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智瑜;代理审判员:刘丽杰汪卉。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凯军;审判员:许雪梅;代理审判员:王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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