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雅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马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条件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徐锐经

钟成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是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的规定。依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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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598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GXXXXX3(1)。
委托代理人徐锐经,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雅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思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9号楼805。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阴红;代理审判员:刘慧;代理审判员:卫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小军;代理审判员:殷立红张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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