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谷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与北京地杰昌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案 居间合同;举证;证明责任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案由系居间合同纠纷,依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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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1568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24号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燕谷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全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地杰昌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山庄6号院1室。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北京韩建新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洁芳;审判员:王真;人民陪审员:李岩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莉红;代理审判员:王成邹治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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