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张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赠与合同;确权之诉;不予受理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腾达市政公司

陶然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甘家口有限责任公司二层经营部

北京唱片厂

永外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任鹏

闵香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某2与韩某签订的《赠与合同》能否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效力。本案中韩某2与韩某签订了《赠与合同》,且是真实自愿的,韩某据此主张房屋应归其所有并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现实中也有很多当事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以物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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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324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北京腾达市政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陶然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治医师。
委托代理人任鹏,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香,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甘家口有限责任公司二层经营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3, 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唱片厂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4,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永外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2,即被上诉人张某2。
委托代理人张某3, 即上述委托代理人张某3。
原审第三人韩某2,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于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1954年7月4日出生,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金龙审判员:刁久豹,代理审判员:周梦峰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稚侠;审判员:范清;代理审判员:金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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