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案 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411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燕蓉

潘伟

孔庆兵

代理律师:

赵成伟

陈爱

刘杰

陈爱

刘杰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问题为张某是否为《心是莲花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永乐公司的涉案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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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41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著作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上诉人)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富中路2号2305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爱,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杰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程某,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爱,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杰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南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2,台长。
被告(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女,回族,1968年1月3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职员。
被告(原审被告)山东广播电视台。
被告(原审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裁。
被告(原审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卜某,台长。
被告(原审被告)广东电视台。
被告(原审被告)广西电视台。
被告(原审被告)天津电视台。
被告(原审被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光;代理审判员:张剑;代理审判员:张玲玲;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燕蓉;代理审判员:潘伟;代理审判员:孔庆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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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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