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执行异议之诉;借名账户;确权争议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原告撤诉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最高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依该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判断某项财产的权属是否属于被执行人采用的是表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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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1655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原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核桃园西街36号23幢508室-1。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某,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北京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某2,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北京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河胡同2号院1号楼1层108。
法定代表人盛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茂刚;代理审判员:郭嘉;人民陪审员:李岩。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稚侠;审判员: 范清;代理审判员:金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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