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案 超标电动自行车、工伤认定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提字第006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然

任颂

张峰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法律适用
目前在我国,工伤行政认定的法律适用非常明确,即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在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2010年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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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行初字第15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行终字第137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提字第00692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认定。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被申请人(二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朝阳社保局)。
委托代理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石峰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简称第三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田某。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楠;人民陪审员:李智勇席久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晓畅;代理审判员:霍振宇金丽。
再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然;代理审判员:任颂张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14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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