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案 驰名商标 跨类保护 显著性
案由: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12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时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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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05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12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鹿特丹韦纳455号,3013AL。
法定代表人乔•苏力凡,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传淑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施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芮松艳;代理审判员:王东勇,人民陪审员:张中。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甄珂;代理审判员:钟鸣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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