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米高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案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神枪书;限期改正;书面通知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1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行政机关对于商标权的转让行为的审查权,是法律赋予国家商标管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由于市场主体本身注册的繁杂,商标权主体更替发展变化快,商标注册以及转让行为动态性强,涉及商标权人的利益重大等诸多原因和特点,必然要求商标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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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初字第67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177号判决书。
2、案由
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3、诉讼三方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海米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宏丽,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三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润喜,授权代表。
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菲;代理审判员:曹炜;代理审判员周觅。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宇晖;代理审判员:胡华峰;代理审判员:刘井玉
6、结案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5月11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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