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行为案 商标局;商标申请;形式审查;注意义务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融鼎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177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商标转让行为中商标局的审查职责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本案中,米高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商标转让申请书、米高公司营业执照、"三星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登记证"、商标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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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初字第67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17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不服核准商标转让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三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何树利(一审、二审),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剑(二审),北京市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魏某,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上海米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988号26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楼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戟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荣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菲;代理审判员:曹炜;代理审判员:周觅。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宇晖;代理审判员:胡华峰;代理审判员:刘井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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