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商标;代理人;异议商标
案由: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

上海理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19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保护工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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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16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193号。
2、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大安区忠孝东路四段二八九号八楼。
法定代表人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某,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台湾地区台北市。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委员会干部。
原审第三人新东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49号先施大厦日座16C、D、E、F。
法定代表人麦某2,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女,汉族,1960年9月20日出生,上海理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旗;代理审判员:邢军;人民陪审员:王玲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辉;代理审判员:陶钧;代理审判员:石必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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