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商标权;在先权利;保护范围
案由: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3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岑宏宇

焦彦

刘庆辉

代理律师:

马翔

法官解说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虽然商号并非法定权利,但由于商号是企业名称中实际用于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对各市场主体而言,商号与企业名称同时构成了其重要的识别标志和权益类型。根据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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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9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365号判决书。
2、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合肥志邦厨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连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梅,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周某,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宁勃;代理审判员:周丽婷;人民陪审员:郭灵东。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岑宏宇;代理审判员:焦彦;代理审判员:刘庆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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