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 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正当理由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513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与认定注册商标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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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68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513号
2. 案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大安区仁爱路四段296号。
法定代表人蔡宏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
委托代理人马兴洲,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李某,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军;代理审判员:司品华;人民陪审员:郭灵东。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冰;代理审判员:刘晓军袁相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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