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事达诉商评委、雀巢公司商标行政案 味事达公司诉商评委、雀巢公司商标行政案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德联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联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75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左玉国

张晔华

法官解说
三维标志的"显著性"及"美学功能性"的认定是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争议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商标显著性的两种情形,即"固有显著性"及"获得显著性"。凡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标志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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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6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75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商标行政纠纷
3.诉讼各方
原告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爱民(Mammadov Emi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玉国北京市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晔华,北京市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Societe Des Products Nestle S.A.)
法定代表人洛某(L某),全球商标总裁。
委托代理人付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芮松艳;代理审判员司品华刘永存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莎日娜;审判员:周波戴怡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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