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商标侵权;独创性;判断标准
案由: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与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密切相关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28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被异议商标标志中的英文图案“CAMEL”是否具备独创性,在判断商标标志是否构成作品时,是否要求其具备更高程度的独创性。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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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28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782号判决书。
2、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二丁目二番一号。
法定代表人亚兰·民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付某,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万某,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女,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芮松艳;代理审判员:殷悦;代理审判员:毛艾越。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辉;代理审判员:石必胜;代理审判员:陶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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