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部分告知行为案 政府信息公开;事实行为;非处分性;说明理由
案由:
信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237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应属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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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初字第63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237号。
2.案由
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贾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审判员:王小浒;代理审判员:钱佳。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行;代理审判员:李洋向绪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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