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专利权侵权;公开范围;专利无效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34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燕蓉

马军

孔庆兵

代理律师:

夏远翔

夏远翔

刘蓉蓉

法官解说
《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专利法(200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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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657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34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审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1956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孟某,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一审委托代理人夏远翔,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夏远翔,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何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钟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何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永莹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灵路118号1511B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松,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蓉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佟姝;代理审判员:毛天鹏;人民陪审员:张中。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燕蓉;代理审判员:马军;代理审判员:孔庆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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