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离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一)字第1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翰威

郑敏琳

李婵

代理律师:

李发翔

郭攀

法官解说
原、被告对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一致,原告称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且克扣原告的工资,原告是按照被告的要求书写《辞工申请书》,但是被告却出示证据《辞工申请书》证明原告以"本人因家中原因,无法胜任目前工作岗位"为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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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一)字第130号判决书。
(二)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案
(三)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发翔,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攀,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翰威;人民陪审员:郑敏琳、李婵
(六)审结时间: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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