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电视广播器材厂诉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政府征收;合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

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

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27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侯圣文

张岩

法官解说
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政府征收,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案是一起因政府征收引起合同解除的典型案例。
1.政府征收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本案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致使...
展开

(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民三重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279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菏泽市电视广播器材厂(以下简称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于某,该厂厂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侯圣文,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大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付珉,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岩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雷;审判员:刘思静;代理审判员:潘宜英。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爱华;审判员:张豪、刘卫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8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