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分公司海洋采油厂船舶触碰海上设施案 管理义务;经营者;因果关系
案由:
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四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宫恩全

王磊

冯玉菡

代理律师:

刘志锐

徐国强

徐国强

邱世珩

高良臣

栾珂

高良臣

法官解说
1、涉及船舶诉讼中的登记对抗主义。
船舶虽然在海上航行,但在法律理论上一直被视为不动产。因此船舶主管机关的登记成为认定船舶权利人的唯一标准。本案中,两原告虽然有共同购买船舶的合同及声明,但由于原告董某未登记为船舶所有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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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岛海事法院(2009)青海法海事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四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船舶触碰海上设施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锐,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国强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董某。
委托代理人:徐国强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世珩,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
负责人:朱庆国,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厂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
负责人:孙焕泉,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良臣,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珂,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树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良臣,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先立;审判员:李华、郭俊莉。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宫恩全;代理审判员:王磊、冯玉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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