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非法行医案 非法行医罪;死亡;错误诊断;因果关系
案由:
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鹤岗市济世堂兴建路大药房

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鹤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林煜

赵万辉

李蔚

代理律师:

李主峰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原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从本案事实和证据来看,被告人原某在不具备行医资质的情况下为被害人看病,但其并未准确的诊断出被害人所患疾病的种类,开出了疏肝理气的中药汤剂,...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2]兴安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鹤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非法行医。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原某,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系鹤岗市济世堂兴建路大药房坐堂医。2011年5月1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批准逮捕。现押于鹤岗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主峰,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忠兴;审判员:王淑云、孙天鹤。
二审法院: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煜;代理审判员:赵万辉、李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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